《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名称调整
将文件名称由《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为《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周期调整
明确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五年开展一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与国家级、省级申报认定周期保持一致。
三、申报条件调整
1.细化区级传承人年限要求:《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已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2.特殊项目需具备执业资格: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申报限制调整
明确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五、申报程序调整
为充分挖掘和整合区域内及市直单位管理项目中的优秀传承人资源,《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由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推荐。
同时《认定与管理办法》详细阐述了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先向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项目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到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申报材料调整
《认定与管理办法》明确需提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要求提供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以及附属材料包括技艺水平、成就证明、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且申报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七、认定程序调整
1.细化评审组织形式: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组织专家评审会,由若干专家评审小组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
2.明确评审成员抽取方式: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小组成员。
3.完善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八、管理措施调整
1.实施考核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2.鼓励经费发放挂钩绩效:将补助经费与传承工作成效紧密结合,激励传承人积极开展高质量的传承活动,避免经费的低效或无效使用。
3.明确违规处理措施:规定接受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传习活动或挪作他用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可核减、停拨或收回补助费。
4.细化表彰奖励规定:明确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鼓励区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5.完善退出机制:详细列出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多种情形,如丧失国籍、弄虚作假、不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德等,并规定了取消资格的核实、批准和公布程序。
九、附则调整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保持市区两级在非遗传承人管理政策上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此外,《认定与管理办法》明确实施时间,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同时废止2014年《暂行办法》,确保在时间上有序衔接,及时更新和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