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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NG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时间: 2024-11-29 16:25 来源: NG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省文旅厅对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陆续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省文旅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2020年6月2日印发),对新时期非遗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武文政发〔2014〕28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已近十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非遗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且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现阶段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新需求,亟待修订。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非遗法规体系建设,更好地指导开展全市非遗保护工作,2024年NG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启动相关修订工作。参照文旅部、省文旅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学习借鉴全国25个省级(直辖市)及10个城市公布实施的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形成了《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及意义

修订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武汉市非遗保护传承体系。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有利于精准管理非遗传承人的工作,提升管理效率;借助规范化申报条件与流程,增强非遗传承人管理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平公正,有利于激发社会参与热情;依靠严谨且符合非遗发展规律的评定标准,有利于确保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合规性。为优化我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激励和促进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扩大传承队伍和提高传承能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订内容

(一)名称调整

将文件名称由《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为《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周期调整

明确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五年开展一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与省级、国家级申报认定周期保持一致。

(三)申报条件调整

1.细化区级传承人年限要求:《办法》规定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已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 年(含)以上。

2.特殊项目需具备执业资格: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申报人数限制调整

参照《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此外为保障传承工作的连续性,规定被认定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被纳入上一级非遗传承人名录,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

(五)申报限制调整

1.群体传承项目申报限制:参照《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明确群体传承性强的市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2.争议及不适合人员申报限制:新增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六)申报程序调整

为充分挖掘和整合区域内及市直单位管理项目中的优秀传承人资源,《办法》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推荐。

同时《办法》详细阐述了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先向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项目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到NG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

(七)申报材料调整

《办法》明确需提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要求提供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以及附属材料包括技艺水平、成就证明、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且申报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八)认定程序调整

1.细化评审组织形式: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组织专家评审会,由若干专家评审小组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

2.明确评审成员抽取方式: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市文化和旅游局直属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

3.完善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九)管理措施调整

1.实施考核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2.鼓励经费发放挂钩绩效:将补助经费与传承工作成效紧密结合,激励传承人积极开展高质量的传承活动,避免经费的低效或无效使用。

3.明确违规处理措施:规定接受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传习活动或挪作他用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可核减、停拨或收回补助费。

4.细化表彰奖励规定:明确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鼓励区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5.完善退出机制:详细列出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多种情形,如丧失国籍、弄虚作假、不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德等,并规定了取消资格的核实、批准和公布程序。

(十)附则调整

《办法》继续保留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维持市区两级在非遗传承人管理政策上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此外,《办法》明确实施时间,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同时废止 2014 年《暂行办法》,确保《办法》在时间上有序衔接,及时更新和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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